发布机关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文号
国卫疾控发〔2017〕18 号
发布日期
2017-04-25
实施日期
2017-04-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法规类型
规范性文件
摘要
疫苗冷链设施设备、温度记录、流通追溯、人员培训、应急处置的国家级行业规范,是各级 CDC、接种单位、配送企业必须遵循的操作蓝本。文件附录列出最低硬件配置清单和温度监测频次要求。
章节大纲
- 一、目的依据
- 二、适用范围
- 三、职责分工
- 四、设施设备
- 五、温度监测
- 六、人员培训
- 七、储存管理
- 八、运输管理
- 九、追溯管理
- 十、监督检查
- 十一、附则
关键条款摘要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运输过程应当按照规定监测、记录温度。
省级 CDC 应当配置冷库、CDC、接种单位应当配置满足疫苗储存要求的冷藏设施设备和温度自动监测设备。
运输工具应当配置温度自动监测设备。运输时间超过 6 小时的,应当配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超温报警功能的设备。
温度监测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 年备查。
与疫苗冷链的关联
本规范是 AVITS 温控自动化系统、AMR 复合机器人、ASRS 立体仓储设计的核心依据。
合规声明
本中心仅提供法规元数据、章节大纲与关键条款摘要,不复制完整法规文本。法规全文请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方版本为准。本页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